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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

發布時間:2014-11-18 13:44:40    瀏覽: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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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6號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2年9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本部門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以下簡稱信息),是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制度;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已經公開的信息;

  (五)統一受理和答復向本部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負責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程序審核;

  (七)本部門規定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核并主動公開本機構有關信息,并配合協助前款規定的專門機構做好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行政監察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協調機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應當由負責發布信息的內設機構與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確保信息發布及時、準確。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除外。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處理的原則,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部門基本信息,包括職能、內設機構、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辦事程序、聯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產的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事項、負責承辦的內設機構、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財政信息;

  (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批復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產有關決策、規定或者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決策前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進行匯總、加工、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的信息;

  (六)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證據證明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有關的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暫時不予公開。在行政執法活動結束后,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向當地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與當地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協商制定。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辦公地點設立信息查閱室、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信息。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部門負責公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制作信息時,應當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對于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后,負責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負責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及時轉送本部門相關內設機構辦理。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答復:

  (一)屬于本部門信息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或者直接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或者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申請獲取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更正。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更正,并將更正后的信息書面告知申請人;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申請獲取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信息公開的專門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人員、方法、程序和責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安全生產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和本部門的保密審查意見,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本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編制、公布本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及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信息公開專門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信息內容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門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部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本部門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工作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督促被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門負責行政監察的機構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有關信息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