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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5-09 15:22:34    瀏覽: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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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贛安監管(辦)字〔2014〕35號

  各設區市安監局: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達標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4年5月6日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

  標準化達標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以下簡稱“達標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運行,建立達標企業動態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及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暫行規定所稱達標企業是指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評審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評審,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相應級別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二、自評

  (二)達標企業每年應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并對自評結果負責,自評報告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三)達標企業發生改、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等重大事項變更的,在變更發生后,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體系及時進行更新、調整,并開展自評。自評報告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備案。

  (四)評審組織單位對達標企業提交備案的自評報告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組織現場核查。

  三、抽查和復評

  (五)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企業進行抽查,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二級達標企業抽查,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三級達標企業抽查。評審組織單位重點抽查達標企業自評報告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運行情況以及存在問題整改完成情況。

  (六)抽查內容應覆蓋達標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七)評審組織單位3年內對每個達標企業至少抽查一次,并建立抽查檔案,抽查情況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八)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延期的,達標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評審組織單位提出復評申請,由評審組織單位及時指定評審單位實施復評。

  四、換發達標證書

  (九)經評審單位復評,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符合條件的,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十)達標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3年內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1.未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并有有效記錄。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督檢查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5.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

  五、優惠政策

  (十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09〕124號)文件精神,企業依法取得安全許可,且安全標準化工作達標的,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時可替代一次安全評價;

  2.危險化學品達標企業交納風險抵押金時,可按下限交納。

  3.評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時,可優先推薦。

  六、黃牌警示

  (十二)各地安監部門或評審組織單位在日常檢查或抽查、復評過程中發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未實現持續改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的,給予黃牌警示,并責令其3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情況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整改到位后,撤銷黃牌警示。

  七、降級和撤銷達標證書

  (十三)評審組織單位對二級達標企業組織抽查或復評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二級達標企業條件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證書,滿足三級達標企業條件的,評審組織單位可提出該企業降為三級達標企業的建議,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監局根據企業申請和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授予三級達標企業的決定。

  (十四)達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資料、報告的。

  2.不接受評審組織單位抽查,或抽查被認定為不合格的。

  3.發現企業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4.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死亡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5.被撤銷安全許可證。

  6.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未能持續有效運行,不再具備相應等級達標企業條件。

  (十五)撤銷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或由二級降為三級的應書面通知企業,告知撤銷或降級理由,同時征求所在地安監部門意見,并公示7日,結合所在地安監部門的意見和公示情況,作出撤銷或降級安全標準化證書決定,撤銷或降級決定向社會公告。

  (十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后,企業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

  八、附則

  (十七)本暫行規定中有關對達標企業進行公示、公告、黃牌警示、降級、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等的決定由原公告發證部門作出。

  (十八)一級達標企業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