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 停產停建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贛安監管一字〔2016〕154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安監局,有關中央駐贛企業和省屬經濟組織:
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6〕25號)和《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切實做好全省非煤礦山停工停產及復工復產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安監管一字〔2015〕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我省非煤礦山停產停建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強化停產停建礦山的安全監管
(一)進一步規范停產停建礦山工作程序。對于需要停產停建6個月以上的非煤礦山,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安監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等事項。停產停建期滿需要繼續延長期限的, 非煤礦山要再次向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安監局書面報告。對于停產停建的由礦山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暫時收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將名單及時抄送公安部門停供爆炸物品,確保停產停建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強化停產停建礦山的安全監管。對已報告的長期停產停建礦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函告電力部門停止礦山生產供電,函告公安部門停止火工品供應。每個停產停建礦山由縣(市、區)明確到鄉鎮負責監督,并落實真正停產停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停產措施、是否明停暗開,嚴防假借停產停建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嚴防停產礦山出具虛假的《安全檢測檢驗報告》及《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等行為。對停產礦山及尾礦庫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的,要督促其依法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提出申請,對材料不齊全的及時出具補正告知書。同時,企業要切實制定并落實停產期間的安全管理措施及人員值守,在恢復生產前必須履行相關規定程序,并向發證機關補正延期換證所需相關資料。
二、切實強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非煤礦山,一律予以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停手續,且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未依法提交延期換證申請的。
(二)按照規定履行了報停手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未履行延期申請手續的,限期在2017年1月15日前提交延期換證申請,逾期仍未提出申請的。
(三)依法在有效期內提交了延期換證申請,但逾期仍未按照安監部門補正告知書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
三、切實嚴把復產復工驗收關
需要恢復生產經營或施工建設的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必須組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復產復工報告,報告要說明復產復工時間、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救援預案等事項,并提供企業復產復工自查驗收等相關材料。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收到礦山復工復產報告后,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方可通過復產復工驗收,停建的可恢復施工建設,停產的在驗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恢復生產。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權限內分兵把口,嚴防以隱患排查整改之名,行復產復工之實,一經發現,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提請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停,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切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
各地、各單位和各非煤礦山要深刻吸取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教訓,全面貫徹全國、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贛府廳明電〔2016〕147號)要求,切實按照江西省安委會《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大排查集中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安〔2016〕12號)統一部署要求,對照非煤礦山領域排查的共性及個性內容,把停產停建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復產復工驗收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大排查集中行動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組織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切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要堅持“命”字在心、“嚴”字當頭、敢抓敢管,以更加“嚴細實”的作風,以對隱患和問題“零容忍”的態度,對督查、抽查、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隱患以及擅自復工復產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該曝光的堅決曝光、該處罰的堅決處罰、該關閉的堅決關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責,確保大排查行動取得實效。
請各地、各單位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或所屬非煤礦山,務必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非煤礦山安全形勢平穩。
江西省安監局
2016年12月19日